股票杠杆证券
根据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在对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时,可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相关行业。
被告人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牙膏的行为,能否适用从业禁止令。
2020年4月至7月期间,许某未经“云南白药”“植雅”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租赁场地并雇佣林某等4人(均已另案处理)制作、运输假冒“云南白药”“植雅”注册商标的牙膏。许某按照每支2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假冒牙膏,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5万余元,违法所得6万余元。
2023年6月底,许某主动投案,对上述罪行供认不讳,退缴6万余元违法所得,并自愿认罪认罚。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许某于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许某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8万元。同时,为惩处许某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决定对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牙膏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本案涉及侵犯中医药传统品牌的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经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手段、悔罪表现等情况,在依法从轻判处缓刑的同时发出禁止令,禁止其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有助于降低被告人再次犯罪的风险,充分发挥了刑罚的威慑、预防和矫正功能。本案裁判结果彰显了人民法院加大中医药行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符合知识产权刑事审判兼顾惩罚犯罪与保护创新相结合的理念。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股票杠杆证券